(2017)新2824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行与张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行,张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4民初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行,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登军,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红新,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系该行营业部主任,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张健,男,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县人,系新疆第二师天润农资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的员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张玉斌,系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行诉被告张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