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远奇犯盗窃罪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远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刑更2号报请机关江永县司法局。罪犯王远奇,男,1998年7月3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永县司法局以江永司矫收建[2017]第0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于2017年2月1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远奇的缓刑。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江永县司法局于2017年4月21日致函本院决定暂时撤回江永司矫收建[2017]第0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本院认为,江永县司法局申请撤回其提交的江永司矫收建[2017]第0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永县司法局撤回江永司矫收建[2017]第0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义 宏审 判 员 蒋公查人民陪审员 何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