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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鹤仙与李双双、李大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鹤仙,李双双,李大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330号原告:刘鹤仙,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双双,女,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大灿,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鹤仙诉被告李双双、李大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鹤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