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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鹿邑县人民政府、毛文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政府,毛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8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建松,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周鹏,鹿邑县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毛文章,男,汉族,出生1975年6月26日,住鹿邑县。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规罚决字(2016)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的罚款,即罚款1108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规罚决字(2016)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规罚决字(2016)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鹿规罚决字(2016)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宋绍坤审 判 员  姚鹏起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皇鹏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