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毛利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6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利,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1日对被告人毛利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利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乐、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利窜至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采油管理区8-8井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一个大铁棚子。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42元。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利窜至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采油管理区8-7井场房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铁柜四个(三个大的,一个小的)。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利窜至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采油管理区8-7井场房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铁柜一个铁床及一个电脑桌子。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铁床价值人民币80元,认定电脑桌子价值人民币80元。共计人民币482元。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毛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利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利窜至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采油管理区8-8井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一个大铁棚子。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42元。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利窜至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采油管理区8-7井场房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铁柜四个(三个大的,一个小的)。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毛利窜至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采油管理区8-7井场房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铁柜一个铁床及一个电脑桌子。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铁床价值人民币80元,认定电脑桌子价值人民币80元。共计人民币482元。案发后,被告人毛利被抓获归案,盗窃所得赃物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笔录,到案经过,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利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毛利在案发后将赃物返还失主,取得了失主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邹本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译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