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松山与张鑫、胡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山,胡思林,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1903号原告:刘松山,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卿帼,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被告:胡思林,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张鑫,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原告刘松山与被告胡思林、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松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胡思林、张鑫归还刘松山借款本金120万元;2、胡思林、张鑫自2016年6月9日按照每月2%的利率支付刘松山上述本金的借款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截至2017年4月8日的利息累计为24万元)。事实和理由:胡思林于2014年10月24日向刘松山借款100万元并给刘松山出具了借条,刘松山经银行转账将款项支付给胡思林。2016年6月9日,双方协商确定2014年10月24日至2016年6月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为20万元,胡思林再次给刘松山出具借条,确定借款本金为120万元,此后按照每月2%的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日期,胡思林承诺以北京市顺义区xxx房产作为担保。后胡思林、张鑫于2016年8月开始协商离婚事宜并着手分割财产,鉴于上述借款系胡思林、张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刘松山恐胡思林、张鑫离婚后债权难以实现,多次向其主张债权,但胡思林、张鑫至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经查,2017年3月15日,刘松山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胡思林、张鑫,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刘松山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胡思林、张鑫提起的诉讼,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因此,刘松山的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雨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