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7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782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与孙振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孙振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7823号之一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北路46号。负责人:桑卫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锦,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帅,男,198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与被告孙振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汉江审 判 员 司开廷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