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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正平、夏常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正平,夏常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正平。被执行人:夏常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正平、夏常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与王正平申请执行夏常余一案的标的物有关联,现夏常余在酒泉监狱服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的(2016)甘0921执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义审 判 员  李长耀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占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