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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韩建与张道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张道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10号原告:韩建,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张道达,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铸,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建诉被告张道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韩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韩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