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鹏宇与金锦龙、岳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宇,金锦龙,岳金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4326号原告陈鹏宇,男,201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法定代理人陈联合,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黄艳荣,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金锦龙,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岳金华,女,约30岁,汉族,住兰考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4119155X。负责人朱亚鹏,总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号。委托代理人杜俊洋,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