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黄陵某公司运输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黄陵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66号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黄陵县城区居民。被执行人黄陵某公司,地址: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陕063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成某某与黄陵某公司运输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运输费53721.56元。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陵某公司送达(2017)陕0632执66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输费53721.5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3元、申请执行费705元。2017年4月6日被执行人黄陵某公司履行执行款53721.56元、迟延履行利息1691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43元、申请执行费705元。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53721.56元、迟延履行利息1691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执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文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