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俊胜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胜,海涛,张俊胜,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223号原告:张俊胜,男,1985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海涛,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张俊胜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俊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张俊胜负担。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斯琴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