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争广与被执行人肖文才金钱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争广,肖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柴争广,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大同铁路车务段职工,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肖文才,男,汉族,1956年4月2日出生,大同铁路车务段职工,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争广与被执行人肖文才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文才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文才银行存款413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