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扶风县鑫渭绿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申请执行黄龙县兴龙良种繁育有限公司、西安中北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风县鑫渭绿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龙县兴龙良种繁育有限公司,西安中北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1执8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鑫渭绿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扶风鑫渭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降帐镇牛仓村。法定代表人朱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心涛,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28日,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陕西省杨凌区康乐西路锦绣豪庭10号楼四单元一楼东户。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55********。被执行人黄龙县兴龙良种繁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龙兴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黄龙县三岔乡梁家山行政村马家山村。法定代表人张云西,系该公司总经理。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中北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中北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22层C座。法定代表人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博平,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5日,原系兴龙公司职工,现系西安中北集团公司产业协会秘书长,现住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13号桥莱茵小城小区22号楼。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60********。扶风鑫渭公司申请执行黄龙兴龙公司、西安中北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龙兴龙公司、西安中北集团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工程款2361700元、诉讼费12847元及执行费31067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表示愿意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过我院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在我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依照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宏章审判员 王晓清审判员 邢玉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汲小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