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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秦某、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秦某、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秦某、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在接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已按期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马某与秦某、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