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永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76号申请人:永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横冲村黄子塘组。法定代表人:张钜桥,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县榔梨镇龙华路48号。法定代表人何志勇,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屈国春,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永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3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永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牌号为:湘M×××××号)、担保人张钜桥所有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牌号为:湘A×××××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永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榔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查封申请人永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牌号为:湘M.*****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三、查封担保人张钜桥所有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牌号为:湘A.*****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宏元审 判 员 唐丽华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