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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水利局、济南市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水利局,济南市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79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水利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14层A、G区。法定代表人:张曰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森,济南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世纪中华城小区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于华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市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和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明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水利局。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水利局对此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济南市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不列被执行人济南市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对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水利局发现被执行人济南市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顾 泉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英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