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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常德市鼎城区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常德市鼎城区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8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号。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火车站建材城15栋4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徐嘉庆,董事长。本院2016年10月28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执监78号执行裁定,之后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常德市鼎城区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常德市鼎城区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