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特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德扬、于宝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德扬,于宝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特350号申请人:刘德扬,男,194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有色金属拔丝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坤(系刘德扬之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于宝兰,女,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二建建筑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刘德扬申请宣告于宝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申请人刘德扬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德扬撤回申请。审 判 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宋晓慧书 记 员 季晓晶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