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宜兴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黄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黄燕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818号原告宜兴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旅行社),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725575XQ。法定代表人潘敏,春秋旅行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俊峰、张园,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燕,女,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王佳乐,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春秋旅行社与被告黄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春秋旅行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春秋旅行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燕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13元(已减半收取),由春秋旅行社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