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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86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易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临沂路西侧、山海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即票号为00100062/20378417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由被执行人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交至中国银行日照分行,且该张商业承兑汇票已入档,一直未予返还。另外,该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被执行人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未进行兑付,故该张票据已成为废票。同时,申请执行人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6民初2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