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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从一申请执行四川金都酒店有限公司、张群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一,四川金都酒店有限公司,张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704号申请执行人王从一。被执行人四川金都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群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18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王从一申请执行四川金都酒店有限公司、张群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对张群丽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盛和三路xx号xx栋xx楼xx号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因本院申请执行人王从一对上述财产享有抵押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来函将上述财产处置权移交本院。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将上述财产委托评估,其评估总价值为608.19万元人民币。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群丽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盛和三路xx号xx栋xx楼xx号房屋(权xxxxxx)予以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608.19万元人民币,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执行员  万霖执行员  李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