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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万付全、焦福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付全,焦福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付全,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现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雷,山东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福祥,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娟,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万付全与被上诉人焦福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付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雷,被上诉人焦福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付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万付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代理审判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