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894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姜某某,女,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