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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894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姜某某,女,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