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嘉元纸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无锡市嘉元纸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伟建,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汇元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申5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嘉元纸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54158-2,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西漳村万东路。法定代表人:蔡国希,无锡市嘉元纸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伟,无锡惠山区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惠山区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53545-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麒麟湾科创社区10号。法定代表人:龚育才,无锡市惠山区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毛伟建,男,1963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原审被告: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93047-4,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家纺城金二路82号。法定代表人:毛伟建,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无锡市汇元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60704-6,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新巷6号902室。法定代表人:毛伟建,无锡市汇元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无锡市嘉元纸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毛伟建、南通家纺城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汇元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无锡市嘉元纸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正与惠山区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嘉元纸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锡市嘉元纸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