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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更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丽容留卖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丽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99号罪犯刘丽,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苏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丽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6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1月6日,罪犯刘丽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