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争强与被执行人眉县常州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争强,眉县常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孙争强。被执行人:眉县常州医院。法定代表人石少杰,系该医院院长。申请执行人孙争强诉被执行人眉县常州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6)陕0326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19349.12元,诉讼费443元,共计19792.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长会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