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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罗艳与张量、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张量,何平,张振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263号原告:罗艳,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福(原告丈夫),住全南县。被告:张量,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全南县。被告:何平,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全南县。被告:张振基,男,成年,汉族,个体,住全南县。原告罗艳与被告张量、何平、张振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钟学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