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罗艳与张量、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张量,何平,张振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263号原告:罗艳,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福(原告丈夫),住全南县。被告:张量,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全南县。被告:何平,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全南县。被告:张振基,男,成年,汉族,个体,住全南县。原告罗艳与被告张量、何平、张振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钟学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