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丽丽与被执行人姜永青、姜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丽,姜永青,姜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丽。被执行人姜永青。被执行人姜晓青。申请执行人张丽丽与被执行人姜永青、姜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