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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执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华,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81执293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华,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明华与被执行人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8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26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明华因与被执行人沈阳唐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8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