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景辉买卖合同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工人,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执行员 关洪岩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