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徐永同与刘福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同,刘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同。被执行人:刘福涛。徐永同与刘福涛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向银行等金融部门以及公安部进行存款、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当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聪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