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志和与黄玉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和,黄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60号申请人:刘志和,男,汉族。被申请人:黄玉军,男,汉族。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玉军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鑫源小区3号楼4单元602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