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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志和与黄玉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和,黄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60号申请人:刘志和,男,汉族。被申请人:黄玉军,男,汉族。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玉军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鑫源小区3号楼4单元602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