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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文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文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735号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梦笔名郡*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桑辉,总经理。被告:谢文意,男,1968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文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立案。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谢文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谢文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炳荣审 判 员  徐 虹人民陪审员  林友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