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因与唐传盛买卖合同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唐传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韶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传盛,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上诉人大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传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被上诉人唐传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大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是以上诉人提供的商品中的玻璃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提起诉讼的,而一审庭审中证明玻璃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唯一证据是其提供的玻璃质量鉴定报告书,但上诉人对鉴定报告书不予认可,认为该鉴定报告书的制作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不应采信:第一,鉴定物(玻璃)选材未经上诉人在场确认,用于鉴定的玻璃与商品中的玻璃是否为同一物不详;第二,鉴定机构的选择未经上诉人同意,系被上诉人单方选择;二、一审判决上诉人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是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阳光房,由上诉人到现场组装完成。即使玻璃确实存在问题,也只能认定存有瑕疵,而不能认定整个阳光房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的“不合格商品”是指商品本身不合格,而不是商品中的某个部分不合格,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认定阳光房整体不合格的情况下,没有法律规定退货;2、上诉人没有任何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判决赔偿违背事实且适用法律不当:第一,上诉人没有虚假宣传和欺诈的主观故意;第二,上诉人是从正规玻璃制造企业购买的具有合格检验报告的玻璃,也无从知晓该玻璃为不合格的玻璃;第三,上诉人出售的阳光房,该阳光房作为出售商品是合格的,最起码目前为止无证据显示阳光房为不合格商品;第四,阳光房中的一块玻璃破碎,即使有质量问题也只能认定商品部分构件存在瑕疵,而不能认定整个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第五,钢化玻璃的特性及行业相关规定,钢化玻璃存在几率自爆是允许范围内的,无法避免,不能因此认定出售的整体阳光房存在欺诈。被上诉人唐传盛二审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及理由是:1、案涉阳光房实际上是15块玻璃和6根方钢组合而成,购买玻璃的时候上诉人称玻璃是河北省生产的,但被上诉人的阳光房出现玻璃大面积爆裂时,被上诉人问玻璃是那一个(厂家生产)的,上诉人说生产厂家不是同一家;2、合同上约定用到阳光房上的玻璃为三层中空夹胶,而安装到上诉人房屋上的玻璃有一部分为二层玻璃,少一层夹胶的;3、上诉人去被上诉人店里被上诉人出示的样品是CCC认证的玻璃,而安装到上诉人阳光房的不是CCC认证的玻璃。本院认为,第一,由于被上诉人唐传盛诉前自行委托大连市产品质量检测研究院鉴定的钢化玻璃样本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安装到阳光房上的玻璃是否具有同一性无法查明,且上诉人大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对送检的玻璃样本及鉴定结论均不认可,应依法进行司法鉴定;第二,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商品名称为“阳光房”,但上诉人在双方的合同上注明阳光房为定制品,并且双方当事人二审过程中一致认可案涉阳光房由15块玻璃和6根方钢组合而成,且由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现场组装。现双方当事人仅对上诉人安装到被上诉人阳光房上的玻璃质量及产地存在争议,作为案涉阳光房构件的15块玻璃与6根方钢是否具有可分性、上诉人安装到被上诉人阳光房上的玻璃产地等情况需要查明;第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消费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是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适用的前提。本案应进一步查清上诉人在出售阳光房时,是否对被上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第四,如上诉人构成对被上诉人欺诈,被上诉人的损失范围如何确定,究竟是整个阳光房的价值为被上诉人的损失,还是案涉阳光房之上安装的15块玻璃构成被上诉人的损失,需要明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延光审判员 郭云峰审判员 董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