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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2、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2,潘某,郑某1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171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郑某2,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潘某,女,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郑某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2、潘某、郑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