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2、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2,潘某,郑某1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171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郑某2,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潘某,女,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郑某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2、潘某、郑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