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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源县松山镇华斌轮胎店与陈启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松山镇华斌轮胎店,陈启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159号原告:罗源县松山镇华斌轮胎店,住址罗源县松山镇岐后村老体协公园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3MA2Y2C6C1D。经营者:鲍瑞卿,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陈启源,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奇龙,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吓妹,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罗源县松山镇华斌轮胎店与被告陈启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源县松山镇华斌轮胎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罗源县松山镇华斌轮胎店负担。审判员  卢美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哲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