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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与苏州工业园区明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苏州工业园区明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安尊信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原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施浩,王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路568号-576号。负责人:姚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纪文,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维贤,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明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机场路科技园D楼。法定代表人:施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东路277号晶汇大厦3幢1402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被执行人:苏州安尊信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原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789号1-10001室。法定代表人:许文群。被执行人:施浩,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王昉,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与苏州工业园区明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安尊信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原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施浩、王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王昉有住房公积金人民币80576元,本院依法扣划,申请人已受偿人民币80576元。被执行人施浩有位于都市花园72幢1104室房,现吴中法院正在处置,本院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施浩、王昉共有位于水墨江南别墅82幢70%份额,案外人施泓钰占有30%份额,该房屋有最高额抵押,现不宜处置。除此,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917817.16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