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如珍、陈录明等与云阳县老年活动中心、聂云春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录秀,陈如珍,陈录明,陈如琼,陈如青,陈如建,云阳县老年活动中心,聂云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899号之一原告:陈录秀,女,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陈如珍,女,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陈录明,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陈如琼,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陈如青,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陈如建,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兵,重庆市万州区长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老年活动中心,住所地:云阳县群益路1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MB0U998298。法定代表人:陈茂珍,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黄硕,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聂云春,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录秀、陈如珍、陈录明、陈如琼、陈如青、陈如建与被告云阳县老年活动中心、聂云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录秀、陈如珍、陈录明、陈如琼、陈如青、陈如建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录秀、陈如珍、陈录明、陈如琼、陈如青、陈如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本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