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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383号原告:吕某,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同岳乡崔口村人,村民,现住。被告:张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同岳乡崔口村人,村民,现住。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