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白有增、王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有增,王飞,靳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白有增,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王飞,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靳华涛,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白有增诉王飞、靳华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白有增同意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员王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