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添火、余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添火,余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添火,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余丽云,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沈添火与余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余丽云可供执行的财产,沈添火对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沈添火的债权为120000元及利息35667元、公告费36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