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伟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伟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万意贸易有限公司,红日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阳县龙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洞头龙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龙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春麟,陈香莉,蒋佩兰,黄宗理,黄高峰,周英雪,朱兴孝,庄佩琳,黄晓洁,郑加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伟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金宇商务楼十层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8464334Y。法定代表人:朱海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市府路口交行广场,组织机构代码84505655-9。负责人:陈鹤林,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赛亚、陈洁,该分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万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文化中心二楼211室,组织机构代码58037036-5。法定代表人:苏建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泰大厦主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5153597D。法定代表人:蒋佩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源路香舍苑16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47014427N。法定代表人:蒋佩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龙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东风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575059110。法定代表人:蒋佩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洞头龙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复兴路32号CD幢202室,组织机构代码58268735-8。法定代表人:黄高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龙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泰大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14505811-5。法定代表人:黄高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春麟,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香莉,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佩兰,女,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宗理,男,193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高峰,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英雪,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兴孝,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佩琳,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洁,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加永,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温州伟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万意贸易有限公司、周春麟、陈香莉、朱兴孝、庄佩琳、黄晓洁、郑加永、蒋佩兰、黄宗理、黄高峰、周英雪、红日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龙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阳县龙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洞头龙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伟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伟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上诉人温州伟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