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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章、叶燕婷等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章,叶燕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4381号原告:叶章,男,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叶燕婷,女,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鹏、陈韵,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824190。负责人:丛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碰有,公司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墩,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章、叶燕婷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章、叶燕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章、叶燕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章、叶燕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章、叶燕婷撤回对被告叶章、叶燕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章、叶燕婷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洪佩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