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5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钟荣坤与黄萃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荣坤,黄萃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民初5624号原告:钟荣坤,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黄萃礼,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原告钟荣坤诉被告黄萃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小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荣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萃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立下借据,约定于2015年4月15日归还。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和2015年4月15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到30000元,且已经收到该款项,于2015年4月15日归还。原告主张被告在借款后没有按时归还款项。另查,从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年利率为5.35%,之后多次调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黄萃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作为有归还义务的一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归还款项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本院采纳原告的主张,并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归还款项,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可以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诉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该利率低于年利率6%,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4月16日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期间如遇调整导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高于年利率6%的,则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萃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荣坤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4月16日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期间如遇调整导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高于年利率6%的,则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钟荣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5.38元,由被告黄萃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小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玉萍书 记 员 苏伟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