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国栋与朱昌强、邹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朱昌强,邹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452号原告:王国栋,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朱昌强,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邹长军,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栋诉被告朱昌强、被告邹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昌强、被告邹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厚元撤回对被告朱昌强、被告邹长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700元,由原告王国栋承担。审判员 白洪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