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庞显平、梁秉珍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显平,梁秉珍,庞永娟,庞海芳,梁美贤,张业英,庞志强,张业群,庞朝华,卢德芳,吴积辉,庞桂,庞超文,庞宝全,谢享清,李海芬,庞文彬,邹惠芬,庞玉国,林琳,陈述芳,庞贞,庞海波,陈雪芳,庞达汉,庞羽,庞永梅,黄国霞,庞天来,庞碧霞,庞利伟,唐文娟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显平,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秉珍,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永娟,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海芳,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美贤,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业英,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志强,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业群,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朝华,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卢德芳,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积辉,女,194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桂,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超文,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宝全,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享清,女,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海芬,女,1956年4月12号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文彬,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邹惠芬,女,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玉国,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琳,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述芳,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贞,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海波,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雪芳,女,193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达汉,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羽,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永梅,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国霞,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天来,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碧霞,女,1971年3月4日,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利伟,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文娟,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七一村丹竹水***号。上列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宝美,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显平等32人起诉物权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桂0902民初117号民事裁定。庞显平等32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庞显平等32人及其代理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责令玉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庞显平等32人诉请涉及的土地已经由相关部门按照的法定程序依法征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以(桂政土批函[2011]744号)文件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其诉请只能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梁 冰审判员 钟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