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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6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袁晶与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晶,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晶,女,1957年12月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振兴街8号3单元103室。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112号1单元502室。本院在执行袁晶与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刘志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志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志强在住房公积内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