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谭娅、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娅,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谭娅,女,生于1975年1月21日,蒙古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利川市忠路镇龙潭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809367610W。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娅与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4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