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转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转学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42号复议申请人: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银湖西街。法定代表人:董康。被申请人:王转学,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济市城西街道。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晋0881财保4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认识,也无业务往来,不存在经济纠纷。且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主张过任何权利。因此,被申请人在无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作出财产保全不当。现请求依法撤销(2017)晋088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永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支付申请人的款项解冻。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申请人王转学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提出的诉前保全具有权利基础,且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艳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原惠芬